中国的金融风险似乎就要从信托违约开始。
随着中诚、新华等信托兑付危机的集中爆发,信托风险再次进入大众视野。但至于信托是什么,有什么特点,以及如何界定其违约却是大众陌生的。
信托乱象
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后来其实一直走的是“发展-违规-整顿-发展”的循环轨迹。目前大的整顿已经有6次。而最近一次整顿,也使得信托公司的数量从高峰时的1000多家锐减到50几家。
在行业法律法规上国内信托业奠定基础的是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央行在2002年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在规定的十项业务上积极创新,目前已经有诸如: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信托、债券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等几十个品类。
2002年,上海爱建信托推出了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出台后国内首个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产品。其改变了一对一的信托业务,使得信托公司可以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以后的五年,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占全部信托计划的比例都在一半以上。
由于国内信托在融资上的优势,
需求资金大户纷纷将融资的希望寄托于信托投资公司身上。于是就产生了市场上大部分信托产品投向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矿产类领域。
银行敢卖信托敢发
资金涌向之处必定伴随着高利润,而高利润往往带有高风险。信托产品这种“富贵险中求”的投资取向,使得信托产品从一开始就具有较高的潜在兑付风险。
在以上介绍的国内信托发展的大背景下,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就是典型的矿产类信托产品。
从表1可以看出,配置领域的基本面变化确实会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有重大影响,特别是那些较容易受到宏观环境影响的地产、矿产类产品。
除了这种投资取向自然具有的风险属性外,信托投资公司自己的风险因素也大量存在。由于我国的大多数集合信托产品都属于银信通道业务,因此大部分信托往往出现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方面的问题。
这时银行与信托的心理充满戏剧性:银行想只要信托公司敢于发产品,那么我就敢卖;而信托想只要银行敢卖,那么我就敢发。于是在高收益的诱惑下,银行与信托无形中都会放松对风险的管控,这往往也为之后的兑付危机埋下诱因。
而且从法律上来说,信托产品的违约界定也往往更为复杂。以下我们通过与债券的对比来展现信托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到,信托多出一方关系,所以实际上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并无直接债权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比如“诚至金开1号”存在违约只能是在中诚信托和振富能源之间。投资者不会因为振富能源的任何违约得到赔偿。
所以,平时看到信托产品中的预期收益其实并不是一种保证,而只是一种展望。即使没有实现也不是违约。
至于渠道方面,银行就更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其只是销售和资金托管方,完全是个“帮忙”的,根本不是“东家”。
那么至此,只有投资者是被“坑”的人,既然信托、银行都不需要负什么责任,为什么非要保证承诺的本息得到兑付呢?
主要是当事方因不同利益诉求造成了目前市场的状况:
基于这些原因各方都会努力实现信托的所谓刚性兑付。所以永不违约的信托也就出现了。
但是,诸如中诚信托危局的出现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作用,至少市场“零风险”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也许离滑落悬崖只有一步之遥。
各方的妥协换来的只是暂时的安宁,要实现金融市场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市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加强:
方面一:为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理念,使市场各方能够充分认识到“零风险”市场正在远去,减少对中介及监管机构的过度依赖。
方面二:在法律层面上明晰各个层级的法律关系,规范权责,加强金融的审慎监管。
方面三: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入风险评级等专业评估机构,强化产品事前、事中的信息披露。
方面四: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帮助金融机构能够快速高效处理财务和经营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