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谁都没有想到的死敌合并,由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在情人节悄然完成。
分别拥有腾讯和阿里的幕后支持,也有淡马锡、DST、软银、老虎基金这些国际投资大鳄的持续注资,经历了无数次红包大战、支付大战后,殊死搏斗的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宣布合并。
滴滴快的合并,为众多领域的企业打开了新的思路。在这之后,房产中介公司链家与德佑宣布合并,包括一些小的垂直行业,大洗啦与96洗衣在线也宣布“在一起”。除此之外,电商、互联网金融等方面也有众多合并传闻曝出。
在此之前,TMT寡头对手合并案例并不多见。近两年可以提及的只有优酷与土豆合并、京东与易迅合并、搜狗和soso合并。2015年,在“快滴”组合的带动下,TMT市场合并迹象已再次隐现。
携程、去哪儿股东互换
去年有传闻称携程与去哪儿网将合并,终因双方在交易价格和管理层主导权上面存在较大争议,谈判搁浅。不过,阿里、腾讯于在线旅游上的持续加码,已经让携程与去哪儿网感到后生可畏。有分析称,今年两企业仍存有合并的可能。
今年2月,美国SEC文件显示,携程原第一大股东奥本海默基金已经抛空其持有的携程股票。在此之前,奥本海默已大笔买入去哪儿股票,截至去年10月底,奥本海默通过旗下基金购入去哪儿562.65万股普通股,占同类型普通股总量14.3%。
根据纳斯达克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奥本海默稳居去哪儿第一大股东宝座。值得注意的是,去哪儿大股东T.Rowe Price Associates在去年第四季度,抛出去哪儿近80%的股票转投携程,摇身一变成为携程第一大股东,持股1937.3万股。
互换股东的做法比较蹊跷,中投顾问董事、研究总监郭凡礼认为,资本流动透露二者存合并可能。“从机构投资者的这一系列举措来看,的确是在为合并做准备。”他表示,如果这些机构投资者是由于看空才抛售股票,那又为何大举购入其对手公司的股票?
去年资本市场曾有消息称,携程、去哪儿将以100%换股的方式合并,并达成1︰2换股合并协议,一方退市整体并入另一方,但最终以搁置告终。
一位风险投资机构分析师告诉《英才》记者:“合并案发生,往往与盈利压力有关。当市场出现两个巨大的出血通道时,出于市场优化配置考虑,会进行通道合并,此事更多的考虑来源于资本方。”
58、赶集无缝对垒
信息分类战局依然僵持,58同城去年获得腾讯7.36亿美元战略投资,成功“站队”。赶集网则在去年8月获得老虎基金和凯雷的2亿美元第五轮融资,随之将上市提上日程。随后,58、赶集又掀起了新一轮公关战。
当时的分析认为,融资之后的赶集网在2015年冲击纳斯达克或纽交所时间点正好,而58同城很聪明地进行了“狙击”。
赶集也在为冲击资本市场加码,狂砸一亿美元紧锣密鼓推进“赶集好车”项目,而另一边,58同城借助二手车占比优势,密集对产业链进行整合,战略投资了“273二手车”、汽车拍卖平台“卓杰行”、代驾服务“e代驾”、租车企业“宝驾租车”等公司。
“58同城可通过流量输送快速发展一个二手车独立品牌,去对垒‘赶集好车’,当然通过产业链资本注入方式对赶集也已经产生威胁。”分析人士指出,“差异化竞争并没有出现效果,两家企业仍保持着业务的正面竞争。在O2O业务还没有足够利润输送之时,业绩收入等问题依然需要面对。这就意味着,二者也存在整合预期。”
寡头合并逻辑
年初,业界传出的中国联通可能和中国电信合并的说法,甚至导致中国联通股票出现了涨停。尽管中国联通董事长常小兵、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等分别在不同场合表示,电信行业暂时没有合并方案,但业界的合并呼声依然高涨,包括在传言的电信业重组过程中是否引入民资等,都引来了密切的关注。
一位不愿具名的VC投资经理谈到新兴市场合并问题时称,“明星企业看似风光无限,但实际上背后资本力量所掌握的话语权更强,有几个不是资本说了算?”他表示,TMT大量的资本并购案、甚至一些章法全无的战略入股,实际上都是背后在玩资本杂技。不过,他表示,这些手法只有在新兴行业比较适用,传统成熟的行业的逻辑和规则另当别论。
据了解,寡头并购出现之前,市场往往已经出现变化。行业发展方面,前景一般良好;企业经营方面,却往往出现亏损或盈利能力较差的情况,竞争对手间的长期对攻产生恶性竞争;当然,作为企业背后的投资势力,一个希望坐稳行业第一的大股东,而对于另一个来说,成为行业第一企业的重要股东,或选择合适的价格退出,都不难看。
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合并企业,也存在很多的谨慎观点。有人认为“大并不代表好,且合并非一蹴而就之事,整合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资深通信业观察者项立刚在看待联通电信合并传闻时就表示:企业合并成本巨大,负担最终转移到企业本身;审计合并流程长,业务推进缓慢,竞争对手容易趁机超前;企业员工人人自危,需要重新找定自己的位置,且面临大量裁员的可能。
长期关注投融资法律的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提示,合并也要注意防止垄断产生。不过,赵占领告诉《英才》记者,是否垄断要看两家合并之后具体的经营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如果一家公司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之一,或两家合并后超过三分之二,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针对的是“滥用”支配地位,如拒绝交易、限制交易、搭售等行为,而非合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