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流动性转换是银行的核心功能之一。但也正因为这一功能,银行不可避免地集中了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冲击,这使流动性风险成为银行与生俱来的“阿喀琉斯之踵”。
次贷危机的爆发与升级,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市场波动所引发的流动性冲击相关。因此,危机之后,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并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中国,今年6月末的一次意外事件,也引发了外界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问题的关注,有关“钱荒”的各种传言甚嚣尘上。如何推进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一时间显得尤为迫切。
在上述背景下,10月11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计划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银监会自2011年以来,第二次就流动性监管规则征求意见。与之前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过去两年中,国内外有关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一些最新认识和实践。
第一,《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在流动性监管方面的最新进展。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是新巴塞尔协议的一个重要创新,并为此引入了两个监管指标,即注重短期资金平衡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注重中长期资金平衡的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这两个指标在理念上相当合理,但计算上太过复杂,引发很多争议。
为此,在过去两年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较大调整,同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适度允许银行不达到监管要求(即LCR指标低于100%)。在此次中国银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全面引入了巴塞尔委员会针对LCR的各项规定,而将尚存争议的NSFR暂时排除在外。
第二,《管理办法》结合了中国银行业的现实。6月末的流动性风波暴露出银行部分创新业务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对此,《管理办法》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同时也对理财等表外业务进行了考虑,以便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管理办法》根据银行大小的不同,制定了差异化的实施方案。巴塞尔协议的对象主要为国际大型银行,所涉及的监管标准相对复杂,是否适应于中小型银行,一直都存有广泛争论,新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亦不例外。
主流观点认为,中小银行的业务相对简单,过于严格的监管标准在经济上并不合算。《管理办法》显然接受这一观点,在流动性覆盖率方面,只要求资产在2000亿以上的银行采用,其他各类银行暂不受该指标的强制性约束。
第四,《管理办法》保留了贷存比指标,但考虑对其进行适度优化。近年来,对贷存比指标的批评日益增多,不过考虑到贷存比指标是《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监管指标之一,难以在短期内取消,因此,更现实的方法是根据实践需要,对贷存比指标进行适度优化,使之更符合银行业务和流动性风险的现状。
总的来说,与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管理办法》更符合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现实,在整体上更加灵活,也更具可操作性。当然,流动性监管要求的强化,将不可避免地对银行经营乃至宏观经济产生深远影响,有关《管理办法》的讨论以及今后的实施效果如何,还有待密切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