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期,金融政策方向出现了“过度调整”之感,好像前期做的都要调整一下。
如有人主张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只许其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不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除此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还有人主张停止分级基金业务。
而笔者认为,上述笼统的限定是不科学、不恰当的。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种基金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这类产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开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是十分正常的出路。
基金分级和“资金池”,都是现代金融的技术手段,适应不同的风险及期限偏好,符合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方向,不应该行政性叫停。
根据目前理财产品市场暴露的问题,调整和完善监管规则,提升风险防范级别,是应该的和必须的。但是,一刀切地禁止这类投资模式,是一种倒退。而且会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已经投资于股票的理财产品,是否要抛售已持有的标的?新老理财产品如何实现新老划断、哪一天划断?是否会造成股票市场不稳定?
同时,大量储蓄资金沉睡于商业银行,银行支付的成本居高不下,而通过贷款渠道投资实体经济的效率低下。同时,各种融资平台通过与银行“合作”提高放款成本,搞“钱生钱”游戏。长期下去,既不断累积银行的经营风险,又不利于实体经济去杠杆,使扩大直接融资市场成为空谈。
就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而言,“监管”二字不能虚置,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大局。既要念好“监管经”,也要念好“发展经”,不能生硬地谈加强监管。
前不久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试点金融机构依法持有企业股权,更好地使金融和实体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互相推动、良性发展。既然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都可以试点,为何叫停理财产品投资企业股权?
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3.5万亿元,这是一个不算大也不算小的数目,将其引向积极健康的发展轨道,为实体经济发展助力才是方向,而断其“管网”、“割据一方”并不可取。
但同时,可以采取一些更有效的监管措施。从银行方面来说,可以优化准入机制,比如为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设立门槛,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资产条件、风控机制;为理财产品客户设立门槛,要求其具备一定资产规模和投资资历。
据了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这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值得充分肯定。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银行需提取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等。这些风险防控措施基于既往实践,有针对性,同时为下一步跨业发展留出了空间。
笔者认为,化解银行理财业务潜在风险,关键是落实风险承担主体,强化发行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银行要主动防控风险,完善机制,监管者则应把工作重心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完善监管机制十分重要,但需要重申的是,调整监管规则一定要做好预期管理。
作者系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