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出意外,在2015年底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成一项授权程序,即特许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
这就是说,将以人大对国务院授权的方式,中止《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之规定,推进注册制改革。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如果在2016年3月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之前,此事没有一个眉目,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信用。
所以,注册制改革不能被动等下去了。那么,这项改革会不会真如一些人所描绘的那样,引起企业“一窝蜂”上市呢?笔者认为不会。注册制改革不会是一场“脱缰野马式的改革”,如果这一改革不能稳定有序推进,就可能招致失败。
实施注册制后,要确保新体制下不存在“监管真空”。“放”是为了释放市场活力,绝不是要释放违法违规的魔鬼。为此,一方面,监管者要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民事赔偿制度,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
保障市场稳定运行,是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基本前提。市场稳定运行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供需基本平衡,二是信息充分披露。应该说,注册制改革的终极诉求,就是解决供需平衡和信息披露的问题。在“理想的注册制状态”之下,发行人可以根据市场信号的指引,自主选择何时发行、以什么价格发行、发行多大规模;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指引,自主决定何时入市,是否申购股票。
可见,注册制改革是为供需平衡和信息充分披露“开路”和“保驾”的;如果因注册制改革导致市场严重失衡,造成市场严重不稳,就得不偿失了。
有人认为,只要注册制实施,就会一下子放开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就会出现新股大规模扩容,这是对改革的误解,是一种想象。注册制改革初期,不可能进入“理想状态”,从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市场的立场出发,监管者仍将对发行节奏和价格实施必要的宏观管理和调节。
目前,注册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已在积极推进,一揽子规范性措施均在起草和完善之中。待各项准备工作到位后,国务院即可正式宣布启动注册制改革。笔者预计,具体时点不会晚于2016年3月末。
在新机制下,企业发行股票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在注册制实施之前,企业发行股票仍遵循现行规定,证监会仍对新股发行实施审核,新股发行受理工作不会停止。注册制实施后,现有在审企业排队顺序不做改变,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截至2015年12月3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94家,其中,已过会企业58家,未过会待审企业616家,中止审查企业20家。按照平稳过渡的安排,未过会待审的616家企业,一部分将在核准制的规范下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一部分将在注册制的规范下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当然,也会有一部分公司不能通过审核和注册。
作者系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