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有网络媒体称证监会于1月10日组织召开了“注册制改革座谈会”。次日,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办辟谣称,证监会并未召开有关注册制改革的座谈会,目前注册制改革方案还在进一步论证当中。
注册制的基本内涵是,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再依靠行政机构审核;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经由市场化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之后在交易场所登记备案,即可发行并上市。
就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给出答案,即“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随后,全国人大从立法层面,中国证监会等从制度改革层面,相继展开工作。中国证监会牵头做出的改革方案草案已经报给国务院。笔者也多次参与了相关方案的论证工作。这项工作在积极推动当中。
不过,人们对注册制的理解出现了很多偏差,对时间表安排抱有过高的期待。
仔细比较核准制与注册制,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经过多年的不断改革,现行的核准制已经实现了市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标准等的审核,工作重心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在证监会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更像一个复核机构,它提出审核意见之后,供证监会决定是否准许发行的参考。
而即将实行的注册制,对上市公司财务标准等的审核工作的重心仍然是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但不同的是,发行人不再向证监会发行部提交上市申请材料,而是向交易所的发行部提交。设在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审核委员会将解散。
笔者认为,注册制这一形式上的改变其实也是很有价值的,它至少可以实现行政监管与上市审核的分离,让证监会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市场的依法监督管理上,让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管理更加微观的审核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制主要改的是证监会的职能,是厘清政府机构与市场的边界。所以,注册制绝非不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核,而是证监会不再直接干这件事。不过,证监会仍然要肩负间接监管的责任。对于可能引发重大违法违规的申报,证监会可以向交易所调阅材料,进行定向稽查。
在《证券法》修改之前,不宜做出何时下放的决断。而是应当在审核内容上做出调整,即由注重审核业绩指标转为注重审核信息真实,对拟上市公司“选真”,而不“选美”。
鉴于目前准备情况,笔者预计,《证券法》(修正案)不会提交给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而是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情况下,2015年将召开六次常委会。即使最快于2月提交给第一次常委会,按照一般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的规定,也不大可能在6月完成三审并通过。最乐观的估计也要到10月左右了。加上做相关准备工作,注册制在10月左右都不可能实施。笔者预计,11月完成修法,年底实施注册制的可能性大。
当然,在完成修法程序前,并非注册制改革不可以有所作为。可以先在创业板上推行注册制的一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