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国企改革怎样走?回答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体系的调整,兹事体大,找准一个突破口并非易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图景,不同所有制经济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经济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中,部分领域也形成了垄断、一股独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影响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桎梏性顽疾。
对于中国如何认识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问题及趋势展望,《英才》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他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是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并非是谁吃掉谁的关系和过程,而是优势互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和发展潜力的长久之计。
《英才》:你怎么看混合所有制,这是否是下一步国企改革最重要的一步?
刘迎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且是全社会企业发展的方向。第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阐述了积极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这表明,在中央决策层面,对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的调整、改革和改进,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混合所有制概念是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来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应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国家战略高度、以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方式、以单列一节的重头文字深刻阐释和明确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目标,提出了全面深化所有制关系改革必须围绕的核心范畴及其基本要求。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权宜之计。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形态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处理上即新生产方式构建上的一个基础性目标选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形态归宿和基本实现方式是混合所有制,而不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或单一的私有制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及其外在形态,将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一种方式和形态更加充分地表现或体现出来。
第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不可能是行政性的,必须是市场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生产关系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必然产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能够发挥的作用,一是制定和监督规则的实施,二是动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加以积极引导和推动。
第五,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本质上也不是谁吃掉谁的过程和关系。如前所述,在经济形态及其内涵上,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内的股权是平等的、同股同权的。而在经济实践和企业组织过程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又必然是产权的合作、股权的融合即不同参与主体的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和能力叠加的过程与关系。现代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混合”的实质,说到底,就是多元化的股权融合。从这个角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质上就是股份制经济。
当前,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有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存有“怕吃掉”、“被共产”等担心,这种情况和现象的出现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后30多年、特别是近20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发展实践均表明,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市场供给、劳动就业、技术创新、市场发展等许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继续支持鼓励和积极发展。
从这个角度看,任何把发展混合所有制视为是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剥夺的看法、做法或企图,都是错误的。
《英才》:有大型民企管理者表示,“如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控股,我不做”。具体到实践方面,怎样保证这些民企的利益?
刘迎秋:首先,混合所有制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非行政强制和政府强迫去做一件事情。独资或者私人资本控股的各类公司,是否要发展多元化的、国有股或者非国有股参与的股份经济联合体,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由于混合所有制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多数企业产权关系的基本实现形态,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要占很大比重,甚至是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等等,但是,这并不表示独资的国有企业没有存在价值,也不表示独资的民营企业无立足之地。多元的社会是与多元的企业形态并存共生的。
第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按照股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进行。所谓混合所有制,本质上是股份经济,股权合作,股份融合是其要义。“混合”是形式,股权清晰是内容,产权明晰是基础,管理现代化是必须,治理现代化是保证,生产及其技术走在最前沿是要求,高效率、高竞争力是目标,同股同权、合作共赢是基本经济关系基础。
《英才》:绿地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股权实现了多元化,这个样本是否有可复制性,可借鉴的意义在哪里?
刘迎秋:绿地本来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最近才开始进行股权改革和股份制改造。一是吸收外部法人资本参股;二是实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经过这次股份制改造,目前绿地已经成为一个国有股未超过50%、但仍然是最大股东的大企业集团。股权分散化是绿地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国有股权占比虽不足50%却仍然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
因为,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条件下,相对控股通常是能够发挥其支配作用的。但是,不能排除出现50%以上原本高度分散的股权达成某种一致的可能,因此也不排除分散化的股东能够提出与相对控股大股东完全不一致的主张、要求和形成相反决策的可能。
另一个担心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内,即便国有股仅占10%,在现行行政干预体制下,它也常常具有强大的决策权或最终决定权。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发生这种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政府干预、甚至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如果能够切实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就不会发生10%股权决定90%股权的现象。相信,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健全,随着市场经济体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上述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当然,如果不是如此,上述现象的出现就不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