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了两年半的时间,轰动全国的原长春吉港集团监事局主席桑粤春案,终于在2005年4月26日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这位曾经的全国人大代表,2001年人代会上,联名30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民营企业法》的新闻人物,此次宣判等待他的会是什么样的命运呢?
据了解,之所以把桑粤春案指定到吉林来审,是因为毕竟桑在长春经营多年,难免瓜田李下之嫌。
一审判决死刑
当《英才》记者抵达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法院西门前已经停了许多车辆,大厅里也聚集了不少没有领到旁听证的群众,法庭里更是座无虚席。此次同桑粤春一同受审的包括他的大哥桑粤东、大姐桑粤萍、三弟桑粤安,以及原吉港集团的一些高管共17名被告。
上午9时,审判长准时宣布开庭。
大约9点10分左右,17名被告一字排开,站到了审判席前。
由于此案是不公开审理,桑的一些家属从2002年10月桑粤春被羁押起就再也没见过他了。所以,当法警将桑粤春押进法庭时,家属站起来想与他打招呼,但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
由于不公开审理过程在去年10月就已经结束,今天只是宣读判决结果,所以没有人们期待的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就开始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桑粤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着审判员的宣读完判决书,轰动全国的桑粤春案的一审审理结果尘埃落定。
判决一结束,家属们陆续出了法庭。其中,桑的妻子金女士悲不可抑,失声痛哭起来,在几个家属的搀扶下走出了法庭。20几个家属出了西门后,都迅速聚集在南门外,等待囚车驶离法院时能再看上一眼。
记者在等待囚车离去的间歇,与桑粤春的儿子交谈了几句。他在宣判前后,一直与其母在一起,并不断地安慰着母亲。
现在长春市的一所高校就读的桑粤春之子,尽管看上去也有些激动,但思维还清晰。他询问记者是否了解本案更多的情况,因为他们家属对案件的情况什么也不知道。包括桑的一些罪行,他们也是看媒体的报道才知道的。他说:“自从2002年父亲被羁押以后,今天在法庭上才第一次看到我爸。”
而桑粤萍的儿子与记者谈起了抄家时的情景。据他说,刑警抄家时问过:“这是桑粤萍的家吗?怎么这么穷?”
桑粤春的母亲今天并没有来,家里人一直瞒着她开庭的事。但是,第二天,她还是在新闻中看到了审判结果。记者在26日下午匆匆见了她一面,她马上要去北京上访,为儿子喊冤。68岁的老人由于没买到座票,在火车上一直站到了北京。自从2002年10月以后,老太太的三子一女都被羁押了,老人不住的对记者说:“我只要还活着,就要为我儿子讨个公道!”
关键是不是“红帽子”
据桑粤春的律师介绍,对于桑案中的吉港集团企业性质的争议是本案的关键。在去年的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关于吉港集团是不是“红帽子企业”的问题成为了法庭辩论的焦点。
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改革开放初期,个体户受歧视很普遍,他们想发展,红帽子至关重要。现在的很多民营企业家都有过戴“红帽子”的经历。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红帽子不再风光,加之挂靠单位与企业的一些矛盾,很多企业都陆续的开始摘帽子。
然而,当初戴得容易,现在想摘可没那么容易了。“红帽子”成了“紧箍咒”,越收越紧,摘不好会摘掉脑袋。随着近几年大批戴红帽的私人老板获罪,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我国社会所独有的这种社会现象。重庆的肖安宁、江西涂景新等人的遭遇,都引起了社会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当然,也有人摘帽摘的很成功,例如原美芝电器公司总经理曹继光在原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的关注下,虽然经历了一场风波,最终还是成功的脱掉了红帽子;而原江西省工商联第七届常委、第八届政协委员、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涂景新,于2003年4月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等,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妻王慧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两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社会现象,对于这红帽子企业的性质必须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我国市场化的进程中,国家对私人发家致富的态度有一个历史转变过程。由于当时的一些领域,私营企业并不允许进入,导致许多私营企业主们都采取了戴一顶公有的“红帽子”作为保护自己的方法。可以说是当时的历史现实造就了这样一大批红帽子企业。
对于红帽子企业的作用,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获得者张曙光教授认为,这些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增长、创造社会财富以及推动中国改革方面,做出过巨大的成绩和贡献。因此,红帽子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在一段时期内,是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
吉港集团到底是不是“红帽子企业”,起码在法庭外还是有争议的。据桑粤春的一审辩护律师李晓军介绍,吉港集团的前身吉港工贸公司,虽然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性质是国营,实际上挂靠单位并没有出过资,而桑粤春的确出过资。他给记者讲述了吉港集团的由来,以及“红帽子”是怎样戴上的。
大体上的过程是这样的:吉港工贸公司原是挂靠在人事部下属的一个单位的企业,企业性质注册为国有,其法定代表人是李福德。吉港成立时,本想吸引香港王氏集团共同出资组建合资企业,“吉港”就是吉林和香港的意思。后来由于王氏集团的人来长春考察,认为吉港并没有实力,就没有投资。
吉港工贸成立以后,国有方并没出资,只是收固定的管理费;港方没有来投资;李福德也没出资。而此时,桑粤春真正拿出了钱,开始经营公司。据李律师讲,当时由于桑粤春正与李的女儿谈恋爱,所以进入了这家企业。
关于桑粤春的资金来源,据说是桑通过承包预制构件厂和倒卖君子兰花等,积累的一些资金;再加上其家人经营的一个饭店和一个挂靠校办企业的油脂化工厂,也帮助桑筹得了一些资金。
据此,李律师认为,吉港工贸的真实经济性质应为私有企业,后来的吉港集团也是私企。所以,不能认定桑粤春是国企领导人的身份。
“他就是个私人老板”
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构成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桑案中争议最大的地方就在于此。对于桑粤春是不是国企老总的认定,我们听到的说法很多。
4月26日早,《英才》记者来到位于长春著名风景区南湖公园旁延安大路上的长春吉港集团。这是一个大院,左面是吉港花园小区,右面一座七层建筑就是吉港集团办公楼。大楼门前还停着一辆载有军事雷达的卡车。由于宇光厂是一家军工企业,工厂的门卫禁止记者拍照。
吉港集团的牌子至今还在。一进入大楼,左侧的一个大厅的门口挂着吉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牌子。
在大楼三层,有一个写着“保密重地”的车间;而五层是挂着空军代表处牌子的办公室。由于宇光厂以前是一家军工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这也是桑当年兼并宇光的原因之一。当然,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宇光厂优越的地理位置。现在的宇光生产厂已经被迁往另一处的偏僻地带。
在宇光厂内采访时,从吉港兼并之前就担任办公室主任的周某对记者说:“什么吉港集团,都是个人的买卖。当初他们吹得玄玄乎乎的,什么国有企业,就是桑粤春个人的。我们当初开职代会不同意吉港兼并宇光,就是因为我们发现了他是个人企业。”从中可以看出,吉港集团是个人企业好像还得到了很多不满桑粤春的人的共识。
《英才》记者在询问一些职工对桑粤春一审判处死刑的看法时,他们大多不愿回答,或是支吾遮掩。记者问到他们是否还有什么顾虑时,他们也都不愿正面回答。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在桑还没出事之前,他的吉港集团就发生过许多起民事诉讼,诸如,拖欠工程款等。
采访中记者听到这样一种议论:“既然现在的法律尚存模糊的地方,定案过程尤其要慎重,特别是人命关天的事情。草草杀了,会掩盖很多矛盾,使事实的真相石沉大海了。”
慎刑思想从古至今都被看作是刑法文明化、进步化的表现,现在我们讲究依法治国,更应该慎刑、慎杀,毕竟转型期社会的很多事情多数的个体身不由己。
独立成章
桑家底细
桑粤春是家中的次子,小名春子。早年在长春光机所下属的大集体企业预制构件厂当司机,后来承包了该厂。桑的妻子金女士回忆道,桑粤春当年很出色,曾经有过在南湖勇救落水群众的事情,还曾经有过抢救着火的液化气罐的事。据她说,这在当时的报纸上都有过报道。
桑粤萍是桑家的大姐,记者在吉林采访时,遇到过一个光机所的女职工,她流着眼泪给记者讲述了桑粤萍曾经在她最困难的时候,给予她精神上的鼓励,让她渡过难关的事情。桑家早年起家时的荣茂饭庄,据说就是她打理的,其夫是当时饭店的厨师。
桑粤东是桑家的长子。对于他的事,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并没有听到更多的事情。桑粤东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法院门口,记者见到他的女儿在一审宣判后,当囚车开出法院时,在人群中高喊“冤枉”!
三弟桑粤安在此次判决中,由于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免予刑事责任。记者采访他时,他说:“我是2001年的时候才回来(长春)的,回来才一年半就被羁押,至重获自由时,已在看守所里呆了917天”。由于过去桑家很穷,孩子多了养不起,被迫把桑粤安从小就送给了别人。后来桑粤安的兄长几经辗转,才找到了他。然而,他回来长春刚一年多,桑家就出了事儿。在羁押期间,对他有30多年养育之恩的养父去世了,他都没来得及看上一眼。说到此,桑粤安的眼眶也湿润了。
桑粤春的父亲已经在前几年去世了,桑母在四个孩子全都被羁押后,独自一个人面对生活。在桑粤春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老人来到北京上访,记者在北京见到她时,感觉她的精神状态还不错,很坚强。只是一提起她孙子的时候,她就会掉眼泪。对于二儿子桑粤春的死刑判决,老人表示:“尽管春子一些事情上做的不对,但是,很多事情其实都是下面的人私自做的,春子并不知道。我儿子已经被政府判决有罪了,我们只是想能够公道一些。我一定要为我儿子上诉到底”。
一审辩护律师李晓军质疑
出资“经查不实”?
时间:2005年4月27日下午
地点:长春市莲花阁茶楼
《英才》:你对桑粤春的一审判决感到意外吗?
李晓军:非常意外,特别是在本案诸多罪名中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尤其困惑。在一审庭审调查示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贪污罪的事实。
但这一系列证据所能证明的只能是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乃至吉港集团与证据所载明的单位的挂靠关系,并不反映设立企业的投资关系,不能证明挂靠企业开办资金的来源,而企业性质的认定的主要依据只能是开办资金的来源。
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吉港集团公司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国有企业,桑粤春也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构不成贪污罪的主体,侵害的也不是公共财物。且不论其性质正确与否,该案中认定桑粤春的贪污数字现均以实物形式存在,并未将其变现后据为己有,该部分资产并未流失。
如此种判决生效后,五亿余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谁来负?同时将一个在抗洪抢险中由于捐资了500万元的救灾物资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桑粤春以民营企业家的身份被推举为全国人大代表,且因此次捐资该企业获得了功勋民营企业的称号,这种审查责任谁来负?特别是“非公三十六条”的提出,可以说,我们国家对于私营企业主的态度是极其慎重的,绝不是草率对待的。
《英才》:你认为的草率主要指哪些方面?
李晓军:主要体现在对桑粤春究竟有没有出资的问题上。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桑粤春在吉林省国际装饰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合资企业)中和吉港工贸公司确有投资。
1、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的由来。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省国际装饰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的档案记载:1992年4月19日、1993年7月25日外商王怀忠、李小力分别给李福德、桑粤春出具委托手续,拟在吉林省投资注册合资公司;1992年10月18日,香港王氏投资贸易公司王怀忠、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高科技产业公司李小力女士分别与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长春市台胞联谊会吉港工贸总公司签订了《合资、合作合同》;1992年11月17日,李福德在长春注册了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经省政府外经贸吉府字[1992] 170号和外经贸吉府深办字[1992] 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后,报请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吉林省国际装饰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合资企业)。
2、关于桑粤春的出资。据登记资料中记载,1993年3月桑粤春以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的名义与长春光机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了8.1万元的房屋租金,在长春光机所培训中心四楼为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租赁了办公地点;据香港王氏投资贸易公司王怀忠证实,1993年4月13日在长春机场,桑粤春交给他50万元用以采购合资企业的生产设备;据王怀忠交予桑粤春的送货通知单中载明了1993年10月20日吉林省国际装饰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11号收到了总值为两299.099万美元的24件机械设备和车辆;据案发后吉林省财政厅在长春吉港集团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情况表(2003年4月30日为基准日)中记载,在吉林省国际装饰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含有桑粤春投资的资产尚有1707万元。
以上两方面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桑粤春确有出资,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英才》:桑粤春对一审判决准备提出上诉吗?
李晓军:桑粤春在法庭上已经当庭提出了上诉要求。
《英才》:我们了解到,这次为桑粤春辩护的是你与吴振兴教授两个人。那么,吴教授对此案判决的态度你了解吗?
李晓军:吴律师此次与我共同担任了桑粤春的辩护律师,在不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吴律师依据法律为当事人提出了详尽的辩护意见。
《英才》:桑粤春案在吉林省乃至全国都很轰动,为什么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呢?
李晓军:本案之所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法院在合并审理的事实中涉及到个人隐私,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
《英才》:我们知道本案上诉以后,二审可能仅仅是书面审,你认为改变一审判决的可能性大吗?
李晓军:我认为二审法院能认真行使审判权。
专家观点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与政府协商
主张民事权丢命不值
口述·毛寿龙/整理·郭健
红帽子企业是我国转型期间一个“自然现象”。在政府要发展经济又不允许个人办企业的情况下,“戴红帽”成了一个发展空间。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曾出台过一个规定,相当于司法建议性质。但也有问题:它以谁投过资来判定企业性质,只要投了一分钱,所有的产权就是他的了。如果他没有投钱,就没有他的股份,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这也不对。这在走两个极端。对于双方来说,或者全有,或者全没有。
现在民营企业家想要解决“红帽子”问题,我认为最关键还是要有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与政府协商。
因为,私人企业即使是投资了,但他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占用了一部分政府机关的资源。政府帮助他搞一个企业,花费了很大的力量,即使没出力,起码还有一部分品牌上的资源。
这里还有一个协商机制问题。政府通过什么方式与企业谈判,企业家如何启动与政府的谈判机制,目前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工商总局的答复一下子就决定了他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由行政权决定案件的性质,并且可能断一个人的生死,这样未免太草率了。
我建议那些还戴着“红帽”的民营企业家们:1、要尽量及早脱身;2、不要与政府闹翻,我国行政权力行使上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果因为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力时把命都丢了就太不值得了。
另外,我不喜欢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提法,这里隐含了一个“有罪推定”的预设前提。法治讲究“无罪推定”。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依照正当司法程序,不能定罪。
而原罪是一个宗教提法,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会犯错,因此每个人都有原罪,这不是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