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关注的“光大证券尹敏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后,终于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宣判。在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尹敏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而本次判决之所以引起整个证券业界的关注,不仅是因为这是第一起由券商自己举报自己职业经理人犯罪的案件;同时,此案还开了委托理财案件“刑事化”的先河,很可能直接影响到以后其他相类似案件的判决。
如果尹敏被判有罪,那么与尹敏有相似行为的许多营业部经理都有犯罪的嫌疑。怪不得当记者将判决结果告诉一位营业部经理时,他说:“的确是有一点儿唇亡齿寒的感觉,现在整个行业都这个‘熊’样儿了,自己人还窝里斗。”
记者3月28日联系到了尹敏的辩护律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赖伟坚律师。赖律师第一句话便说:“我正在去见尹敏的路上,拿上诉状去给她签字。”尹敏已经对东山区法院的重审判决表示了不服。
记者了解了尹敏的近况.据赖律师讲,尹敏身体还好,对于正在进行的上诉也很有信心。据记者了解,她家里人的意见也是十分明确,坚决支持尹敏的上诉。
庄家的“苦肉计”?
陈忠联,原上市公司英豪科教(600672)董事长,也是兰州百货(600738)的庄家。1999年以前,其与欧亚农业原董事长杨斌共同坐庄兰州百货。后来,杨斌退出,陈忠联便独立坐庄。
尹敏,原光大证券广州中山二路营业部总经理,与陈相识。2001年10月,股市低迷,尹的客户黄智斌炒作股票出现巨额亏损,其中包括从中山二路营业部融来的资金。为挽回营业部损失,尹敏将陈介绍给黄,此后陈、黄协议,将黄所持股票交由陈控制的“英豪学校基金”接手。
2001年10月22日,“英豪学校基金”按当时股票市值计3280万元承接黄智斌所持股票,并承诺到2002年8月31日偿还本金加回报共计4860万元,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尹敏继续提供资金,以加大其炒作股票的资金量,保证能在期限内完成承诺的条件。
为了填补营业部因拆借资金给他人炒股而产生的亏损,也为了能让大客户“英豪学校基金”继续留在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取佣金收入,2002年1月8日至6月20日,尹敏同意继续采用受委托投资国债的手段,从华能公司吸收资金1.57亿元,存放于中山二路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并先后分多次拆借给“英豪学校基金”用于股票投资,至今仍有6320万元未归还。
2002年10月,包括光大证券在内的一批机构在向陈忠联追讨资金未果后,对陈忠联所控制的一些股票账户强行平仓套现,导致兰州民百股价一泻千里。
此时,陈忠联做出一个惊人的举动,主动与光大证券合作,将自己控制的在全国各大证券营业部用于炒作兰州百货股票的账户统统提供给了光大证券。案发后,公安机关得以迅速冻结了“英豪学校基金”所控制的账户内的资金及股票。其中资金2000多万元,股票按当时市值1400多万元。
陈忠联的举动也被一些媒体称为“苦肉计”,“丢车保帅”。不论陈的心计是否成功,通过这次尹敏案的重审判决看,法院判决“被冻结资金和股票发还涉案单位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山二路营业部”。光大证券的目的似乎达到了。
委托理财没有法律依据?
透视尹敏案的成因,就必须勾勒一下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坐庄炒股需要大量的资金维持,而依靠委托理财构建资金链变成了庄家常用的方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告诉记者:“大约有三分之一券商经营这种业务,应该讲,委托理财是很普遍的流行于证券业的一种融资手段。”
但是由于近几年,证券监管层不断出重拳打击股市坐庄行为,庄家们狼狈不堪,股市持续几年低迷、大盘探底。
因此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导致庄家资金链断裂,而尹敏案正是因为庄家陈忠联的倒下而触发的。
那么,尹敏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搞清“委托理财”的性质,成为定性尹敏案的关键。
委托理财是由出资方、融资方和券商三方构成的一个内部循环的系统机制。依照合同原理,合同的风险应该是双方共担。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融资方的需求迫切,使得合同偏向出资一方。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并且出资方或券商还拥有强行平仓的权力。
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出资方必赢,但是,出资方也不是一点风险没有。融资方巨亏或券商倒闭,以及此种合同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出资方的巨额亏损。
所以,出资方为了安全起见,大多以《委托代理购买国债协议书》等方式,以规避法律风险,保证自己对资金法律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司法实践中,所谓的规避也并不见得有效,在尹敏案的一审和重审判决书中,我们都看到了这样的认定:“《委托投资国债业务协议书》名为投资国债,实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券商充当“中间人”的角色,目的是赚取佣金。但是,在下游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自己如何脱身就成了问题。如果能保证其中间人的身份,就会使风险大大降低。但现在出资方都是以委托方式与券商签协议,令其承担一部分责任。虽然券商希望还原自己的中间人身份,但出于佣金利益的驱使,券商一般都会被拖下水。此案中,由于确认了光大证券与华能实业之间是企业间的借款关系,导致了光大从中间人变成了债务人,这样他就必须承担责任了。
融资方是空手套白狼,所以,他的风险最大。尽管在委托理财合同中,融资方的责任明显偏重,但是,由于他们是“穷人”,又想发财。所以,只能签订这种看似有失公平的合同。
尹敏案中,陈忠联其实是与广州华能实业形成了借贷关系,中间人是券商。但是,由于委托理财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也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光大证券不得已出手自救,将自己的职业经理人送上了被告席。
这是一种尝试,如果成功,相信一定会有很多券商效仿。不过也有一定的风险,毕竟尹敏案的最终结果还没出来,也不排除光大证券是“搬起砖砸了自己的脚”。
对于委托理财,法律尚处于观望阶段,各方也没有一个成熟的解决办法,光大似乎也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迫不得已,出此下策,现在看来,已成骑虎难下之势。
委托理财的三方利益预期都是建立在从股市抽血。一旦股市血干了,三方也就都垮了。
现在还有许多券商、庄家在黑暗中苦盼股市的黎明。然而,这个黎明迟迟不来,撑不住的庄家一个个倒下。
尹敏案只是中国股市现状的一个缩影,券商图穷匕现也是有苦衷。这几年的股市低迷,让券商和庄家吃尽了苦头。德隆系苦苦支撑,最终也是倒塌在资金链断裂上。以唐万新的能力尚不能自全,其他的像三木股份等庄家,只能在庄股时代的夕阳中留下一段背影给我们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