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GDP比重(即所谓宏观税负),从同口径的国际比较来看,得不出“过高”的结论。但我们的税制结构确有严重问题:直接税比重偏低,间接税比重偏高。而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老百姓所说的“馒头税”),正是引发税负“痛苦指数”的根源。
低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高,收入中的大部分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因而不得不承受所含的间接税负担。而高收入阶层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低得多,购买的更多的是发展资料、享受资料,实际的税收负担反而较低。
中国主要依靠间接税支撑每年20%—30%的财政收入增长,也就是说,低中收入阶层构成的大部分消费者,实际承担着给中国国库收入做更多贡献的功能。这种调节效应带有“累退”性质。随着公民意识、纳税人意识提升,百姓一旦知晓什么消费品都有税,而对自己生活状态改善期望值的实现程度又不满足,矛盾就会凸显,税收的“痛苦指数”就相当高。
此外,直接税比重过低,在宏观调控方面就难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从美国的调控模式看,最明显的自动稳定器是联邦政府层面占整个收入盘子4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有超额累进的税率设计,在经济高涨的时候,自动地使很多社会成员的税负往上跳到更高的边际税率上,而在经济萧条的时候,则自动落档,落到比较低的边际税率上,这就成为一个很好的反周期的宏观经济运行自动稳定器。然而,中国现在在这方面基本是无从谈起——我们现在超额累进税率只覆盖了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
有没有可能找到途径在中国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这就引出实质性解决中国税制改造这一历史任务的命题。对于如下基本观点研究界是有共识的:应当在税制的设计、运行中贯彻支付能力原则和再分配“抽肥补瘦”原则,使真正富起来的人在综合税制调节下为公共财政收入多做贡献,这就是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领之一。
中国现阶段的基本背景是经济社会转轨。我特别主张:讨论中国的短期问题,一定要和中长期实现现代化转轨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在“十二五”时期,中国税制优化可以总结成为三个概念。第一个概念叫做结构性减税。增值税的扩围,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扶持,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助等,主要就是减税,是有区别对待的、结构性的减税,这应成为政策重点。
第二个概念叫做特定税负有减有增。个人所得税是最典型的,不能笼统地说是减税还是增税,它是低端要减税、高端要增税的一个组合。
第三个概念叫做结构性增税。像资源税、房地产税看起来就是在原有的税负上面又有所提升,当然,它也是结构性的,有针对性的,不是普遍的。这种结构性增税在操作中间还需要政府特别注意做好其他的配套。比如资源税,它的增税量度就应该掌握在大多数企业经过努力能够继续发展、少数企业要被淘汰出局,把这个基本要领掌握好了,改革就成功了——淘汰出局的企业,政府只要处理好其人员的安置、培训和再就业的问题,这方面我们现在已有比较成形的社会保障体系。资源税税负在价格上的表现最后或多或少也一定会传导到最终消费品,那个时候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及时、适度地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人则有承受能力来消化价格变动,通过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来趋向于低碳化生活。
这就是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优化分配的政策效应。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