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不符合中国现有国情的风投行业的霸王条款,为什么依然被严格照搬到诸多中国公司的风投交易中?
“我们要学习一下国外的VC和PE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在刚刚拿到证监会下发的券商直投牌照后,一位即将上任的直投公司财务总监对他的同事说道,“尤其要看看外资PE的投资条款清单。”
在美国,VC可能会突然出现在创业者面前,表示愿意与创业者携手努力,接着就拿出了这么一份投资条款清单。只有认真阅读这份清单,创业者很快就会从狂喜中清醒过来,因为清单中开列的条件,包括清算优先权和防止稀释条款等等,是那么地苛刻,甚至有人称之为“霸王条款”。
VC和PE在中国内地兴起的时间相当有限,南孚电池和蒙牛乳业等大项目尘埃落定之后,国内投资者才开始感慨资本运作的多样性。但是在国际市场,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已经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间,投资条款清单就是在VC等基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风控手段。
不妨就来看看投资条款清单的重要款项——清算优先权。优先清算权是投资条款清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它直接决定了被投资公司如果接受清算,蛋糕该怎么分配。在欧美,几乎所有VC都会选择认购可转换优先股(集合债务和权益工具于一体的证券)的投资方式,并约定必须获得清算优先权。也就是说,一旦企业因为并购或者破产发生清算事项,VC可以在债权人、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抽回之前的投资资金。
更重要的是,不少投资条款清单上甚至列明了在清算前,VC可以收回的资金是最初投入资金的至少两倍,投资风险也就大大下降了。
“清算优先权只是其中一项。在那份十几页的投资条款清单里,有几十项这样苛刻的条件。”在香港中环皇后道的咖啡屋里,一位创业者回忆起
了他接触VC的经历,“我觉得追随权(Tag Along Rights)”和领售权(DragAlong Rights)更加让人难以接受。”
在欧美,基金入股之后,企业通常要单方面接受限售协议,基金的股票可以转让,而创业者的股票却有一段时间锁定期。追随权是规定基金可以制定某个限售股东转让股权,而其他股东必须追随基金留下,领售权则规定基金可以凭借一己之力处置企业,包括启动IPO和进行并购交易。
当然,各家都有自己的说辞,基金也肯定会对自己的“霸王条款”提出辩护。“提出严厉的投资条款,能够让我们做好风险控制。”在上海陆家嘴,一家外资VC的经理对笔者谈起了他们的看法,“我们投资的企业差异很大,但是投资条款清单中的款项非常标准化,应对各种项目都能够大幅降低投资风险。”
但是问题在于,中国的投资业务兴起时间不长,因此目前的法律体系也无法认同投资条款清单中的内容。以清算优先权为例,它与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就存在冲突,基金根本无法在企业申请破产前获得优先偿付。
因此,投资条款清单更多地运用在离岸业务上。“在帮助企业海外上市之前,我们都会帮助它在海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我们的基金就和这家特殊目的公司签订投资条款清单。”某国际PE中国区负责人谈道,“由于双方法律主体都在海外,就可以更好地享受投资条款清单的保护性条款。”
随着政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开放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牌照之后,国内VC和PE行业出现了高速发展,经理们也都开始努力把国际经验运用到基金管理业务中。
“投资条款清单在国内的法律体系确实很难适用,但是我们依然会把它写入协议之中。”国内某官办产业投资基金的经理说,“因为国内机构从事产业基金的时间还比较短,因此还没有足够的案例告诉我们如何处理一些细节问题,但是毫无疑问,国际基金的风控经验对于国内同行来说是非常宝贵的。而且随着政府对于PE认识的深入,政策制定者的态度也很可能发生改变,从而推动立法上的一些变化。”(作者系财经媒体人,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