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奋战的各路VC,2005年经历了情感上的蹦极。先是,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11号文和29号文,限制了类似百度和盛大等红筹海外上市的机会,引起风险投资业的短暂萎缩,一时间惹起争议纷纷。
论战当中,正反两方在几个关键问题上集中火力。其一,中国监管当局到底是应该以封堵热钱和洗钱为重,还是应以满足国内民企的资金渴求为主?不少VC业的观察家认为,外管局在加强监管的强势当中,误伤了国内的民企;但也有商务部的研究员认为,允许资本轻易出境给腐败和洗钱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其二,风险投资公司究竟在中国民企海外上市的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是变相做投行业务,还是真正的产业风险投资?
火热的争论还没有结束,2005年10月底,外管局在国内外VC的欢呼声中出台了75号文,民企海外上市的大门重新开启。短短半年时间,政策上出现如此大的转折,可谓罕见。但嘉富诚资本研究公司总经理郑锦桥认为,75号文出台是政府尊重民间利益的体现。
而这个新规定是否可以避免投鼠忌器的问题?
在郑锦桥看来,任何一个政策法规都不可能绝对阻止非法活动,75号文也不是绝世天书,能够解决一切问题。那么,监管层在和市场主体的博弈当中,如何在逮住坏人与不损害好人之间实现平衡呢?郑锦桥认为,关键在于私人名义出境的资本实质目标是什么?如果确实是准备做实业投资,应该放行。如果是公款的账外小金库或其他非法资金趁机溜出境外,就要严厉打击。这意味着监管当局需要对私人出境资本和离岸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实质性审核,而外管局一家显然难以胜任,所以,协同商务部、税务部门联手监管恐怕更有效果。
在新一轮的亲密接触开始后,风投公司此前涉嫌充当过桥资本的角色是否会有所收敛?
“VC就是做资本的,一切围着资本最大化增值转。如果能够在最高点抛出,为什么还要迂腐地等到几年后呢?”郑锦桥认为,由于国内民企的成长性、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美国的成熟市场差别很大,VC的投资风险高,自然持有时间比较短,所以不能对中国的VC太过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