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0多位分行长“下岗”了,建行的好几个省级行长也被替换了。本来,金融体制改革就是非常滞后的领域,现在,人们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银行终于要“加强监管”了。不过,人们仍然有以下一些疑问:
第一,问责的原因只是“大案频发”吗?但是细细想来并不成立:以前就没有“大案”了吗?以前的“大案”就不多吗?
第二,什么叫做“个人原因”?据宣布,建行的前董事长由于“个人原因”而宣布辞职。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个人原因”呢?一位堂堂国有银行的董事长,有哪些事情属于“个人问题”,又有哪些事情不属于“个人问题”,怎么会如此简单呢?
第三,不去海外上市还要问责吗?目前的“大手笔”有一个背景情况群众还是有所察觉的,那就是国有银行要到海外股票上市了——原来,2005年是银行的“海外上市年”。但是,一个疑问在人们头脑中自然形成:假如不到海外去上市,上级部门对这些银行还会动那么大的肝火吗?
第四,为什么不把利润留给中国人?本来,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先锋,首先塑造了理性债权人;中国正好相反,现在不得不“补课”。如果国有商业银行股票在国内上市,老百姓一定积极购买。而海外上市则如同其他基础设施企业情况一样,把垄断利益给了外国人。反过来一想,如果到境外上市能达到加强监管的目的也是国人的幸福,就算是交了学费吧。
第五,董事会干什么去了?当初建行董事长出事时,那些董事干什么了?换人的程序很简单:中组部任命党委书记,党委书记成为了董事长。这从法理上看并不矛盾,因为大股东说了算。但是,董事会有什么责任?行长是“一把手”吗?目前的做法与以前有什么两样?实际上,董事会应该监督行长,董事会才是问责的关键。显然,到目前为止,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着重大缺陷。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