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号《英才》杂志刊发文章,提及原天狮集团大中华区总经理王君平与天狮集团的劳资问题。
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就王君平与天狮集团的劳资问题作出判决:天狮胜诉。
《法院判决书》表明,王君平与天狮集团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合同在履行期间,王君平提出辞职请求,天狮集团作出了同意的表示,即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君平应该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办妥所负责的业务交接手续,归还所用物品和借支备用金的报账等,然后再结算工资、奖金、保险。然而,王君平却采用发电报、委托他人捎信等非正常方式,以至延长了时间,其责任在于王君平自己。所以王君平要求天狮集团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天狮集团不存在拖欠王君平工资的行为和事实。
关于王君平请求奖金一事,法院认为,王君平作为天狮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分管一定范围的业务事项,对公司的一些管理规定、奖金计算办法、考核要求应当是明知的,其请求2004年1-3月的奖金主张因其没有考核计算依据,所以法院难以支持。
王君平请求的工资、未报销的款项冲抵其借支的备用金,鉴于天狮集团未提出更多异议,法院从保护弱者权益出发给予支持此项请求。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此次王君平与天狮集团的劳资纠纷,以天狮胜诉而告终。
北京市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关怀和姜俊禄认为,王君平与天狮集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天狮集团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