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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负无限责任?
唐凯林
日期: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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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治疗上市公司大股东肆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一副猛药。
在最近连篇累牍的报道中,有一种声音很坚定,那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被引进新的《公司法》已成为定局。
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规则,其主要意思是法院可以在具体案例中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如果最终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原先那种公司作为法人只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游戏规则将被打破,一些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变成无限责任。
按照通行的说法,在新《公司法》的规范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控股股东损害了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他作为实际控制人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
一部法律的诞生不仅要权衡各方的利益进行取舍,而且要求法律的内容能与社会生活实现平衡,尽管“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理论上,将会把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独立人格的界限变得模糊,但是该制度却能够拉近《公司法》与社会实情的距离。
首先,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如果按照原先的理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极有可能使股东为了更大的收益将经营风险增加,而增加的部分风险不由自己承担。
其次,从债权人的角度上说,由于其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债权人将糊涂地为公司股东的损失埋单。
最后,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肆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状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是治疗这一顽疾的一副猛药。
这一制度尽管在理论上能对中国的公司问题起到积极的影响,但其可操作性仍有不少问题,比如,如何举证控股股东的“恶意”,小股东和债权人如何发起诉讼,特别是作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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