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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企业没有隐私权
唐凯林
日期:
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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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在我们商业社会里的“老鼠”身上却没有标签。
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是一个开先河之举。
根据这一条例,宁波市将建立“行贿记录档案”,凡上过行贿“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将被排除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3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事实上,早在3年前,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就已经率先在全国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制度,但是,这一条例的出台却并不顺利,一方面,被称为“黑名单”的“行贿记录”制,受到了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的欢迎;但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对该条例表示质疑,认为这种做法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而且会侵害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或商业秘密权利。
我们认为,这样的质疑无疑是对自己所犯错误的宽容,同时也在为自己今后继续进行非法交易开辟平台。
首先,关于“黑名单”制度的立法依据早在《公司法》中就有过体现。比如,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或者因罪剥夺政治权利,刑满未逾五年的,《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位。
其次,在质疑中所提到的侵害“公平竞争”,更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说法。尽管在我们的传统文化观念里有“既往不咎”,“浪子回头金不换”的理念,但是,一家因行贿而被社会否定过一次的企业难免有“积习难改”的毛病,而建立这样的黑名单档案正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而不是损害公平竞争。
最后,质疑中把行贿的经历当作一种商业秘密,甚至上升为一种需要保护的权利,更是滑稽。在中国社会里讲究伸张正义,主张“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在我们商业社会里的“老鼠”身上却没有标签,我们在惩恶扬善的激情中被蒙住了眼睛。
而“行贿记录档案”则用一种最简单的方法告诉人们,谁是老鼠,谁该挨打。即便老鼠因为害怕曾经受过的惩罚而不再糟蹋粮食,但我们仍需警惕“鼠疫”,我们的制度还不至于善良到保护老鼠隐私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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