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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游资”堵或导?
黄 钦
日期:
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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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浙江大量民间资本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威胁。
浙江省银监局近日公布《关于浙江企业省外投资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浙江大量民间资本跨区域流动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威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复杂隐蔽的对外投资关联关系;部分企业将银行贷款移用到省外投资项目;出现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投资报告》给出了一系列建议,总之以监管控制为主,但我认为:本质上的问题还是如何引导民间资金进行有序流动。
从政策大环境来看,“能不能”使得民间资本顺利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已不成问题,关键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改革决心和改革力度。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为了大面积促进民间资本的投资,政府方面需要采取法制化的、规范性的措施,也就是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
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别行政许可,由民间资本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获取回报。广为人知的BOT,就是特许权经营的一个具体类别。此外还有其他20多个类别,如BT、BOO、ROO等。
特许权经营是没有固定程式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发展出许多品类。在现有的法规和体制基础之上,具体到每一个基础设施项目,都由城市政府和民间投资者签订特许权经营协议,以合同的方式确保项目的商业化运作。除了关于工程规范、服务质量等因项目而异的内容之外,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商务、财务、法规的条款,其基本宗旨可概括为尽可能提高项目经营条件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也就是规范项目的盈利。这样从政府层面的法规和项目层面的合同的制度上保证,才能更好的将民间“游资”引导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来。
(作者系融勤国际中国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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