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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不白的引咎辞职
张承耀
日期:
20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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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草案“对官松对民严”的态度没有根本性改变。
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刚刚提请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以及社会反应,需要认真探讨。
首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什么叫“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等如何衡量?恐怕操作性较差。
其次,草案规定,领导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笔者以为,凡是国家机关体制内的领导,都需要执行一样的规定。
第三,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需要由自己“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假如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既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什么还那么温情脉脉呢?“因其他原因”包括些什么?健康与年龄?为什么把造成重大损失与鸡毛蒜皮的事情放到一起?
第四,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什么叫“直接相关”?假设中石化的干部到中石油算不算“直接相关”?
据报道,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超过54万人通过网上报名,争夺103个相关部门所需的8400多个职位。这是公务员公开招考以来,报名人数最多的一次。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人们看好公务员,说明这一行当“回报率”很高。这只能反应出“引咎辞职”对于这些报考者来说还完全没有形成障碍。
总之,尽管有了一个草案是一个进步,但是,目前的草案对公务员规定得太宽松了,“对官松对民严”的态度没有根本性改变。这反应出传统官员是“父母官”的社会定位没有根本性改变;对于贪官污吏的惩罚离人民的期待还相差得太远。
(作者系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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