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不得不在最大化本身利益的情况下,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已近半数。“股权分置”通过对价虽然进行了“部分股权分散”的股权结构的调整,大股东的控股比例相对减少。但是推动真正能够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现代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制度性建设是“后股权分置时代”,严格说来应该是与股权分置改革同时进行的更艰巨的改革。
如果没有有效的机制进行制约和监督,仅仅靠股权的相对分散不足以形成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真正的约束和制衡,大股东或者是一些相对控股的大股东完全可以窜谋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能希望大股东良心发现突然会造福于全体股东,更不能期待大股东在控股70%的时候不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相对控股30%或者更少的时候,一改过去的“恶习”而有动力“突然”去为全体股东谋利益。所以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建设要同步推进。只有在完善制度包括严格的司法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下,才能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不得不在最大化本身利益的情况下,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果约束机制和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形成,也不能保证全体股东信息的对称和没有虚假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也不会主动形成以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模式,改善业绩为全体股东带来回报。也不能避免,比如“伊利股份”发生的管理层通过“投资”的借口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德隆”把上市公司作为“圈钱”的工具,利用关联银行、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最后把上市公司送上不归路的行为;以及近期发生的“科隆”所谓“资本运作”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流失的事件,等等,还有许多资本市场发生的大股东无所顾忌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规违法导致上市公司亏损、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不断地发生。
上市公司由于对价和全流通预期带来的价格变化而产生的所谓投资价值,是短期效应。经过“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要真正能给市场带来长期财富效应,推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制度性建设才是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对于将来所谓新老划断的,以“全流通”姿态上市的新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否则也会重蹈过去“靓女”变“东施”的覆辙。
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机制的核心是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带来的财富效应。只有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完善,配合“股权分置”以后的流通股东比例的增加带来的市场约束效应,才能使上市公司真正为投资者带来财富效应,这是资本市场能够得到发展之根本保证,也将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最大成功。
国资委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对国企特别是对国企中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加速改革已明显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全面规范职业道德意识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从技术层面要提供配套的激励机制,应该是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深入的又一步。
我们认为,确立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仍然是最关键的环节。只有上市公司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才能相对独立于大股东,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的意识,在法律监督约束作用的基础上,真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
优胜劣汰制度是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这里实际包括有两大制度问题,一是“优胜”,即如何保证优质公司的“上市”;二是“劣汰”,即如何让劣质公司“退市”。只生不死实际上是在用投资者的资源保护劣质公司,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大损害。
后股权分置时期,应该是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的开始。
(作者系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